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省科技奖励制度,优化评审程序,提升奖励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山西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技创新特殊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等各类奖项的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增加审议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报告和审议省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四条 在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束后,针对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一等奖等重要奖项,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评审委员会“小同行”评审,以网络评审或者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表决由参加评审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
第五条 对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二、三等奖项目,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行业专家召开评审委员会审议会议,采取委员提出意见、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审议。表决应当由参加评审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二、三等奖项目不再表决,以会议方式进行审定。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小同行”评审和评审委员会审议的委员组成,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当年省科学技术奖提名的具体情况遴选。评审委员每年要进行一定比例的轮换。表决应当有四分之三及以上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
第七条 将原来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公示,调整为评审委员会“小同行”评审和评审委员会审议后公示。将原来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束后酌情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考察论证调整至评审委员会“小同行”评审和评审委员会审议后开展。省科技创新特殊贡献奖的公示和现场考察论证参照其他奖项进行。
第八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8年9月28日省科学技术厅印发的《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晋科创发〔2018〕80号)和2020年1月23日省科学技术厅印发的《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补充规定实施细则》(晋科创发〔2020〕7号)中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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