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高我省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十三五”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规划》(国科发创〔2017〕104号)、《山西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方案》(晋发〔2017〕1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科技体制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科学技术厅组织制定了《山西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管理办法(试行)》,经2017年11月24日厅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高我省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十三五”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规划》(国科发创〔2017〕104号)、《山西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方案》(晋发〔2017〕1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科技体制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推动产业发展和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而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三条 联盟以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形成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实现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在战略层面有效结合,形成一批引领产业技术创新的新型研发组织,共同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全面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第二章 组建联盟的原则和条件
第四条 组建联盟的原则:
(一)联盟构建要坚持自愿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突出产业发展需求,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突破行政区划界限。
(二)联盟构建要符合我省产业技术创新的需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导向。
(三)推动联盟构建要有序开展,防止脱离产业技术创新内在需求的“拉郎配”和缺乏联盟成员单位自主投入的形式主义,防止地区分割、封闭发展和各种形式的垄断。
第五条 组建联盟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联盟牵头单位应是在山西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整体技术水平在省内本行业内居于领先水平以上,具备较强的研发实力,能够集聚相关产业创新资源,支撑和引领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或发展潜力。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具备一定规模和较强研发实力的企业作为牵头单位申报的联盟。鼓励有条件的联盟进行法人登记。
(二)联盟要由具有较高研发水平的企业、高校和科研机
构等多个产学研独立法人单位组成。
鼓励金融机构、科技中介机构、营销机构等加入联盟,在互赢互利的前提下向联盟成员提供多样化的支持和服务,促进联盟形成分工合理的产业技术创新链。鼓励国内外产学研单位加入联盟。
(三) 联盟核心成员不能少于十家,联盟成员总数一般不超过三十家。
第六条 联盟成员应当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盟协议,协议中要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和任务分工,明晰各联盟成员的责权利。联盟协议必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盖章后方能生效。
第七条 联盟组织一般由理事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常设执行机构组成,建立决策、咨询和运行等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明确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联盟常设执行机构原则上应设立在联盟牵头单位内,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联盟有关日常事务。
第八条 联盟要建立经费筹集和使用的长效机制。对联盟经费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并建立经费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联盟可委托常设执行机构依托单位管理联盟经费。联盟中政府资助经费的使用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联盟要建立利益保障机制。联盟研发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应事先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的办法,要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保障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避免个别成员单位的无效参与。
第十条 联盟应积极与外部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设立开放课题并鼓励联盟成员单位积极参与。建立科学合理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联盟发展目标和技术创新需求动态调整、增减联盟成员单位。
第三章 联盟的申请和认定
第十一条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级联盟的认定、指导和协调工作,研究联盟构建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制度,为联盟构建和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支持。其具体职责为:
(一)根据国家及我省相关产业发展政策,研究并编制联盟年度申报指南,统筹协调和指导各联盟构建工作;
(二)省科学技术厅(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联盟的认定和过程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联盟年度考核、推广联盟工作经验,推动我省联盟与省内外以及国家相应联盟、组织进行交流合作;
(三)推荐申报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省级联盟,需按照联盟运维方式运行
一年以上,根据联盟年度申报指南要求,采取自愿申请的方式。符合省级联盟条件的,申报材料由联盟牵头单位通过组织单位审核后报省科学技术厅(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省科学技术厅采取分阶段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省级联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西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申请表》;
(二)《山西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议书》;
(三)山西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组建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 理事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常设执行机构人员名单;
(五)《山西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
(六)联盟运行一年以上相关证明材料及运行体制机制和组织架构情况;
(七)联盟成员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简介、近三年经营状况及联盟相关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经组织单位审核后,报省科学技术厅(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
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厅(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根据专家建议对同一领域申报的联盟可进行优化、整合或择优认定。符合认定条件的联盟经省科学技术厅办公会研究,在省科学技术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认定为山西省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第四章 联盟的职责
第十五条 联盟应当开展联合攻关和技术研发。开展产业战略研究与发展规划制定工作,广泛聚集产学研等创新资源,建立实质性的联合技术研发运行机制,攻克制约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核心技术难题,提升产业核心技术竞争力和产业创新效率。
第十六条 联盟应当建立公共技术平台、资源共享平台和信息交流平台。促进共性技术开发,统一协调产学研优势科技资源,实现联盟创新资源的共享和有效利用,提高创新资源利用效率,依据联盟协议进行技术共享。
第十七条 联盟应当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联盟应当建立有效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平台,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或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项目,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相关产业整体竞争力。
第十八条 联盟应当培育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产业核心技术标准。创造、运用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积极参与相关技术标准的制订或修订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许可使用和转化
收益分配的机制,推进价值链向高端发展,提升我省相关产业
的核心竞争力。
第十九条 联盟应当加强国际和国内交流。积极开展国际国内交流合作。引进一流人才、联合培养创新型人才和实用型人才,促进联盟科技人员交流互动,探索建立长效的人员引进和交流机制,增强联盟的创新活力,为产业持续创新提供人才支撑。
第五章 联盟支持政策
第二十条 积极营造有利于联盟发展的政策环境,研究制定支持和规范联盟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联盟的支持力度,引导联盟发展成为新型研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组织。对在我省新认定的国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试点, 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且运行情况良好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支持联盟围绕产业发展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业化项目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联盟成员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支持联盟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优先支持具有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的联盟所申报的项目。对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促进产业发展等公共性服务工作并取得良好成效或年度考核为优秀的联盟,通过省科技
成果转化引导专项公共性服务补助,择优立项对联盟牵头单位
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第二十三条 在联盟先行投入的基础上,省科技计划积极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后补助等方式支持联盟的发展。联盟牵头单位可联合其他成员单位参与投标科技重大专项,开展产学研合作。
第二十四条 支持有条件的联盟整合相关成员单位优势,围绕产业发展的战略需求,集成产学研各方力量建设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和团队,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二十五条 支持联盟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鼓励联盟成员单位承担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建立国际合作基地,带动相关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充分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在更高起点上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第二十六条 支持联盟组织成员单位申报软科学研究计划,深入开展产业发展战略研究,研究提出我省产业发展的现状、瓶颈及趋势,探索创新产学研结合的体制机制和模式。
联盟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联盟应明确目标和定位,根据本行业领域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需求,结合联盟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任务明确、切实可行的目标。
第二十八条 认定的联盟应当在每年年底报送产业发展战略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经组织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省科学技术厅(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
第二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厅依据指标体系对认定的联盟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四类。未提交考核材料或未参加考核的联盟,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山西省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资格。年度考核较差的联盟,根据专家建议予以整改,整改期限为1年,若年度考核仍为较差,取消其山西省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资格。
第三十条 联盟名称、牵头单位、常设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变更时,应通过组织单位审核后,报省科学技术厅(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经专家论证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一条 联盟在运行中应做到合法守信,对违反管理办法的联盟,限期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山西省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资格。涉及违法违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 2017年12月2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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