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坚持以“四个面向”为引领,聚焦“六新”突破,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引导活动,有效利用和配置科技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工艺,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支持企业为主体自主转化其科技成果,相关高等院校、科技研发机构等单位与企业合作转化其科技成果以及相关高等院校、科技研发机构等单位自主转化其科技成果。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程序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聚焦先进制造、煤碳清洁高效利用与节能环保、新材料、信息技术应用与大数据、通用航空、生物医药与大健康、有机旱作农业等新兴产业集群,重点支持高新技术成果、高价值发明专利和关键核心“卡脖子”技术成果转移转化。
第五条 项目实施程序。
(一)发布申报通知。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围绕产业发展需求,明确项目申报有关要求,面向全省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二)会议评审。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会议评审。会议评审专家从科技专家库中遴选产生,评审专家的选取应当按照公正、权威、专业的原则,执行回避制度。
(三)项目立项。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专家评价结果,研究提出项目安排建议,经厅会议审定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立项。
(四)跟踪服务。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全程跟踪服务项目实施,发现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项目验收。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绩效完成情况纳入结题验收范围。项目结题前需通过省科技计划信息管理平台提交科技报告,获得科技报告收录证书,并进行成果登记。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六条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是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晋企事业单位)。鼓励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科技研发机构和风投机构作为合作单位参与项目申报,申报时应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明确任务分工、相关投入、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等事项。
2、申报单位资产及运营状态良好,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需具备良好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条件,有稳定的研发投入。
3、转化成果须是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药证书、新品种审定证书等或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的成果、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验收通过后形成的科技成果。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申报通知要求,通过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项目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转化成果须在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交易或登记备案。
第九条 申报牵头单位是企业的,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项目配套资金与申请经费的比例不低于3:1(另有要求的以申报通知相关内容为准),并出具资金配套承诺书和自筹能力相关材料。
第十条 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等归口管理单位应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纸质推荐意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分工,开展对项目及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以及绩效评价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财经法规及有关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